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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奎说法第十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认定
2007年1月30日  作者:  劳维集团(广州劳动争议网) 劳动法培训  发布人:小莫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247 次  
  
     案情:刘小姐是大学应届毕业生,临近毕业阶段,到一家单位工作。刘小姐工作中经常加班,但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刘小姐便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该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以刘小姐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为由不予受理。
 
      问题:劳动者要具备什么条件?
 
      评析: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该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适用劳动法。
      一般来说,十六周岁以上的个人都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是,由于我国暂时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所以,一些个人是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比如:企业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实习生,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承包、代理业务的个人等。这些都不能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也不是劳动法上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所以,本案仲裁委的决定是正确的,刘小姐与单位的纠纷可以直接采取一般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发布人:小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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