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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中说法第八期:计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2007年1月30日  作者:郑建中  劳维集团(广州劳动争议网) 劳动法培训  发布人:小莫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300 次  

     [案情] 2005年2月,张小姐与深圳市××手袋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厂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劳动定额和单价。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厂方按照张小姐完成的数量、质量支付每月工资,其中,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平均工资约1200元。2006年1月,张小姐休产假三个月后。要求厂方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厂方以张小姐是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问题] 计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观点一]张小姐没有月标准工资,厂方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小姐的产假工资。

[观点二]厂方应当按照张小姐休产假前月平均工资收入标准支付其产假工资。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

[评析] 第一、《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工资,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产品数量是不稳定的,据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一般员工的劳动能力确定劳动定额和单价,员工因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即为计件员工的月工资标准。

第三、本案张小姐在产假期间,视为提供正常的劳动。产假前,张小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月平均工资标准是1200元,因此,厂方应当按照张小姐产假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发布人:小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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