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2月,张小姐与深圳市××手袋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厂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劳动定额和单价。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厂方按照张小姐完成的数量、质量支付每月工资,其中,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平均工资约1200元。2006年1月,张小姐休产假三个月后。要求厂方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厂方以张小姐是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评析] 第一、《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