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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政说法第一期:怀孕的女职工在试用期内可否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1月30日  作者:朱政律师  劳维集团(广州劳动争议网) 劳动法培训  发布人:小莫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149 次  
 
问:我企业在2005年8月录用一名女职工,合同期为5年,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发现该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我公司欲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发现其已怀孕,不知我公司现在可否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不包含《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对于《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不能孤立理解,应结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准确理解。《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 由此可见,女职工在怀孕后,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朱政律师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发布人:小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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