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3902498618 400-612-1233
用户:
密码:
网站首页
劳动要闻
政策法规
法律文书
劳动论文
劳保数据
企业培训
HR专区
会员专区
专家说法
关于我们
劳动维权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
专家律师
案件代理
案例精选
劳动论坛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朱政说法
→ 朱政说法第一期:怀孕的女职工在试用期内可否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朱政说法第一期:怀孕的女职工在试用期内可否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1月30日 作者:朱政律师 劳维集团(广州劳动争议网) 劳动法培训 发布人:小莫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149 次
问:我企业在2005年8月录用一名女职工,合同期为5年,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发现该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我公司欲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发现其已怀孕,不知我公司现在可否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不包含《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对于《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不能孤立理解,应结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准确理解。《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 由此可见,女职工在怀孕后,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朱政律师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发布人:
小莫
上篇文章:
朱政说法第二期: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
下篇文章:
郑建中说法第一期:超时加班协议是否有效?
主题所属分类:
朱政说法
『关闭窗口』
热门排行
梁硕南说法第二十四期: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而被辞退,单位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梁硕南说法第二十六期 :房补应否属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郑建中说法第十二期: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郑建中说法第十五期:秦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赔偿金
郑建中说法第十三期:年休假是不是法定假?
易奎说法第八期: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朱政说法第十二期:解析民航飞行员辞职涉及赔偿金问题
梁硕南说法第二十五期:责令加付的赔偿金是50%以上1倍以下还是1至5倍?
郑建中说法第十四期:公司终止本案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梁硕南说法二十二期: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和技巧
最新文章
从劳动法视角探究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之原因及解决模式
信春鹰: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加合法企业用工成本
评论 《劳动合同法》之辩堪比真理标准讨论
人大教授点评2009年劳动关系
员工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专家提醒:注意区分补偿金赔偿金
常凯:《劳动合同法》给了企业历史性机遇
论围绕劳动合同法争论的几个问题
劳动关系解读:每周一天休息不得变相拆分
于正确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若干问题
搜 索
搜索选项:
标 题
作 者
内 容
发布人
选择分类
梁硕南说法
郑建中说法
朱政说法
易奎说法
其他权威专家说法
网络实名:广州律师网 广州律师事务所
通用网址:广州劳动争议网
中文域名:中国劳动维权网.中国/cn 广州律师事务所.中国/cn
关于我们
┋
网站留言
┋
友情链接
┋
与我在线
┋
管理
┋
TOP
劳维集团(广州劳动争议网) 劳动法培训 Copyright © 2006
GZlawyers
.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112367号